《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规定船东船长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日期:2016-09-30 16:42:09  浏览量:   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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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重点明确了广大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及船长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规定未按要求落实避风、避险等措施并拒不改正的,最高处10万元以下罚款,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今天上午,我局在闸坡渔港举办宣贯活动,向来往渔民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据了解,《办法》共六章31条,主要规范了渔船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应急与求助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了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强化监管的原则。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渔船所有者、经营者、船长的主体责任,规定要建立渔船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安全生产设备,落实船员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及航行安全、跟帮生产等制度,定期检查设备、证书证件、船员配置及渔船适航等情况,服从当地政府指挥落实避风、避险措施。若发生事故或遇险情,应积极开展自救,立即向相关部门报警。

《广东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还规定,对于未按规定配备适任船员、配置和使用安全生产设备、安装电子身份识别标签并逾期未改正,船东、船舶经营者为单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不服从指挥落实避风、避险措施且拒不改正,船东、船舶经营者为单位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为个人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渔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