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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旅游局,沿海各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旅游局: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旅游局 二ΟΟ九年九月八日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计划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19号)精神,促进我省滨海旅游业发展,创建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抓紧做好创建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的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旅游局将联合组成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有关评审协调工作。
二、各地级以上市海洋与渔业及旅游部门要密切协作,主动配合,联合发动符合条件的滨海旅游景区积极报名并依照标准进行初选,于9月20日前将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候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评审工作小组(原件两份,电子版发指定邮箱)。
三、评审工作小组将依照评选标准及相关审核程序,结合区域、类型、档次、组合等情况,对各地上报的候选示范景区进行评审。9月底将公布首批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名单,并举行颁牌仪式。
四、《广东省国民旅游休闲示范单位滨海旅游示范景区评定标准(试行)》、《滨海旅游示范景区申请表》可在省海洋与渔业局官方网站http://www.gdofa.gov.cn/、省旅游局官方网站http://www.visitgd.com/检索下载。
五、联合评审工作小组联系人
省海洋与渔业局:孙启勇,电话020-28377300,传真:020-84429022,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村路10号。
省旅游局:张云欣,电话020-87513693,传真020-87513694,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463号。
工作邮箱:bhly2009@126.com
粤公网安备 44172302000003号